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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 (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
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 (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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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其收费标的规定:(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一)治安行政案件,每件缴纳5元至30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缴纳50-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缴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支付。(2)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价格或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1)不满1000元的,每件支付50元;(2)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支付;(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支付;(4)超过10万至20万元的部分按2%支付;(5)超过20万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6)超过50万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分段计算争议金额,然后加起来,总数就是应收金额。
1,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2,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不收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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