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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不得拒缴。公司出现资金短缺,需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不得拒缴。你们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公司还是不缴,可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一、《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店家把法定的“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篡改为“自购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疑缩短了法定的退货时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法定“反悔权”是违法的。温馨提醒: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不容侵犯,《》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接收易碎品应先验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四、《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一方多卖的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权,法院的处理原则如下: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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