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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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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系的特点:1。劳动法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特征是:1.劳动关系主体地位初步得到确立2.劳动关系格局初步呈现多元化。3.劳动关系的建立初步实现契约化。4.劳动关系的运行初步实现市场化。5.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逐步清晰化
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法律平等性和客观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严格来说,劳动法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过程。但由于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关。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中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由于中国的实际考虑,不能将就业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只能在同一时间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工人都不能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任何两个用人单位也不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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