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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系的特点:1。劳动法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点。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被劳动法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一般劳动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并在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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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不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行为,不会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因此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只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合法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其原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引起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一般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但在某种情况下,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违法行为,也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此外,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也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劳动法律事实包括行为人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及事件。
劳动法律关系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关系的特点:(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法律平等性和客观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使用者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与使用者发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严格来说,劳动法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过程。但由于我国是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关。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中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由于中国的实际考虑,不能将就业纳入劳动关系的范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关于现实社会存在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可以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柔性就业者本质上并不违反劳动关系的排他性。柔性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相互错开,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与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确立劳动关系的规范,但这个同一时间更加柔软,更加具体。(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属于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最终实现用人单位利益而劳动。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介入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的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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