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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书有效期,具体有哪些规定?

2022-07-26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这里使用的是“收到” 而关于仲裁书的送达期限,目前并未规定必须在6个月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且最高院也下过通知,送达超过期限也不能算仲裁无效。 所以,你仍然可以申请公告送达仲裁裁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 (法[1997]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人民法院以仲裁裁决书送达超过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简称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国办发[1995]38号文第三条规定中提到的六个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不包括送达仲裁裁决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决送达超过六个月规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违反国办发[1995]38号文规定为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既于法律无据,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发现在审判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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