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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单位或机关具有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主体。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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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征地补偿主体是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权决定征收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省级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1、每个地方的规定标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而且其标准也是根据被拆迁地段的等级来定级分配的。 2、征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物和青苗费(需经评估,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赔偿),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估算一下。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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