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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时间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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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顺产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增加35天。 2、晚育假期 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4、难产产假 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5、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休假是什么法律规定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必须享受的休假 1.产假: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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