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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圳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 (三)书写遗嘱的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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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办理继承权公证,应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互谅互让,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有利于家庭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权公证,遗产为不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遗嘱继承应提交: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⑤被继承人的遗嘱;⑥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处能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按照以下步骤办理继承公证: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以下这些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被继承人(死者)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亲属关系证明。 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审核后,公证员会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申请人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 四、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公证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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