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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是在校学生,一般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学生并不满足上述条件。同时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您和单位形成的关系也并非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规制,应由《合同法》调整。既然是受到《合同法》调整,那么你们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该受到你们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的条款的约束。但是,对方跟你约定提起辞职没有工资,这一点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所以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您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的。另一方面,如果您和对方约定了工作期限,而你又没有做满那么长时间的,那么是你违约,违约了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方也可以要求您赔偿损失。所以,总的来说,您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工资,但是如果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或者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对方也可以要求您赔偿。
对于在校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务中存在不同看法。 有人认为在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任务,要接受学校的各项管理,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权,在校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冲突,只要达到16周岁,符合特定情形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一、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的劳务或实习,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短期劳务或实习是以锻炼或实习为目的,以社会实践补充课堂学习,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二、以就业为目的,长期在用人单位从事与其他员工并无实质性差别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但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分情形而定。 1、用人单位知晓其在校学生身份,同意其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2、用人单位不知晓其在校学生身份,用人单位的有效规章制度或录用条件中已明示如果为在校学生不予录用的,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3、用人单位不知晓在校学生身份,用人单位没有有效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在录用条件中明示如果为在校学生不予录用,这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然后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条等。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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