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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范围。然后寻求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是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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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情况,在劳动仲裁前搜集下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事实上,如果与用人单位有业务联系的单位能出具有关劳动者曾代表用人单位洽谈些业务方面的证明,也可以证明劳动者曾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此类证据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组强开具的,比证人证言效力要高,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也不需出具单位出庭质证,法院或仲裁即可认可其效力。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另外,劳动者在工作时可用相机或手机拍摄上下班情况、工作方面的录像也可作为证明提供劳动的证据,进而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仍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投诉或举报帮你搜集有利的证据。到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申请到劳动监察部门调取即可。
不好给你下结论,提几个问题,开阔一下思路: 1、你的诉讼属于劳动争议,打劳动争议仲裁了吗?仲裁怎样裁决的? 2、男方是正式职工,在学校的主要工作是什么?仅仅管理水房吗?工资发放有标准吗? 3、煤价没上张前,卖水票收入与买煤支出是怎样处理的? 4、你卖水票还是学校?前后矛盾? 5、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核心)标志: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即劳动者的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而劳动力以劳动者的人身为载体,故劳动者的而劳动力由用人单位使用的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即将劳动者的的劳动力纳入其生产系统进行使用,故劳动关系是劳动组织关系,具有组织从属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2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考勤记录”,就属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除工资发放外,还要看受学校规章制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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