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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允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自己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2、调停。合同纠纷的调停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由第三方(即调停的人)主持,在明确事实、明确是非的基础上,第三方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说,促使他们互相允许,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3、仲裁或诉讼。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制定的仲裁条款和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对合同决合同纠纷事项,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合同纠纷选择仲裁,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约定但约定不明确,只能通过诉讼。诉讼是指纠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形式。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 ([2005]民一他字第23号) 你院渝高法[2005]154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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