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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支付的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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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应该依照合同的违约责任向对方予以赔偿,但是约定的2倍已付房款作为违约金比例过高,虽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要求不超过已付房款的一倍作为违约金,但是在北京,到目前为止只有一个案例是按照这条来判的。 如果合同因法定的原因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就不需要按照合同来赔偿了,只需赔偿一个已付房款的利息即可,应该没多少钱。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处理如下: 一、卖方返还房价,买方返还房价,涉及房屋因买方装修增值部分的卖方可给予适当补偿。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开发商的恶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第三人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人无视法律规定,暗地里交易,擅自与他人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用权。从表面看来,购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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