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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应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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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原则上施工方案的制定是施工部门的责任,因此施工方案引起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部门负责。如果建筑公司参与建筑方案的制定,即与建筑公司共同制定建筑方案,担相应责任的只有同意并签署建设方案,不应承担责任。这是考虑到具体施工方案的制订,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是专业技术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2004〕14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中存在过错:(一)承包人知道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指令有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二)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设备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三)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要求的,承包人不予拒绝施工。在上述情况下,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建设单位要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确保监理单位顺利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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