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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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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提问:由山东青岛寄投四川自贡的未保价干海产品大虾4斤,价值300元,到达自贡是1月17日,我收到的邮件是2月2日,邮件中的干海产品已经腐烂变质,按规定应如何赔偿快递延误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律师回答:《快递服务行业标准》规定,同城快递服务期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同城快递延误期限为3天,国内异地快递延误期限为7天,国际快递延误期限为10天。快递邮件延误时,消费者可视为快递邮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保价实价赔偿,未购买保价的包裹按具体服务费的5倍赔偿。快递延误赔偿标准。
快递员或者是签收人负责。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快递放置于门口,应视其未尽到送件义务,因此导致的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问题,由快递公司负责。如果快递员在签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快递放置于门口,丢失后由签收人负责。
如果没有保价或没有声明货物实际价值,那么只能按运费的几倍计算来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参考:《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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