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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的程序:

2021-11-18
征地过程分为以下步骤:1。制定征地计划。征地方案由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征收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统一规划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用地需求制定。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按建设项目征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申请制定。二是审核报批。征地方案制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征地方案公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所有权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4、制定征地补偿和安置计划。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制定征地补偿、人员安置和地上附着物拆迁等具体方案。5、清理土地,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清理被征地土地,组织实施征地供地。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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