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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商品房使用期限届满且达到70年时,如果需要进行拆迁,拆迁方必须对业主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部分补偿金额将依据所处地区...
小产权房在拆迁时能否获得赔偿,需要根据房屋性质和拆迁政策来判断。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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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拆迁安置房产权到期后,若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将根据不同用途进行确定: 1. 居住用地:70年; 2. 工业用地:50年; 3.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 仓储用地:50年; 6. 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然而,即使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拆迁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也未能获得批准续期。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将无偿收回。不过,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地上房产将获得相应的补偿。
小产权房是指没有合法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房屋,若涉及拆迁安置,各地处理方式不一,建议积极与拆迁人协商处理。若涉及赔偿,只要小产权房的性质属于履行审批手续的房屋,就有权要求安置赔偿。具体赔偿方式应参照当地拆迁补偿标准,以所签署的拆迁安置协议为准。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小产权房购买人可以从产权人或被产权人的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还需诉讼解决。若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将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1.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 (1)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 (2)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第三条规定,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第一,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 第二,要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2.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1)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2) 如果合同已履行、购房人也实际居住使用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认定合同效力问题。 3.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 (1) 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1)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买受人应当将房屋原状返还出卖人,出卖人将收取的价款返还买受人。 (2) 如果买受人在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期间对诉争房屋及院落进行装修、翻、扩建,其对于添附部分享有所有权。一般处理为,买受人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及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添附价值补偿买受人。 (3) 按过错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出卖人明知或应当知晓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而出卖,应当就合同无效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 拆迁少补偿。如果遇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小产权房购买人可从产权人或被产权人的补偿利益中分得部分,一般还需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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