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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
1、申请时间(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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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解决方法的处理流程不同,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具体如下:1、申请劳动纠纷调停程序:1、劳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部门劳动纠纷调停委员会申请调停2、无法调停,当事人要求仲裁时,可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停直接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如果不服仲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又称公断,仲裁作为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之一,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件进行中央公断的执法行为。仲裁一般要经历(一)案件受理阶段。这个阶段包括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仲裁的书面申请,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2)调查科学调查阶段。调查科学调查的目的是收集证据和资料,明确争论的实施,为下一步的调停和裁决做准备。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写调查大纲,根据调查大纲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核实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等。(3)调停阶段。仲裁庭在明确事实的基础上,首先要做好调停工作,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仲裁庭需要制作仲裁调停书。(四)裁决阶段。仲裁庭调停无效或仲裁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调停失败的,劳动争议的处理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的裁决必须以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进行。一般要经过庭审调查.双方的辩论和陈述等程,最后由仲裁人员充分协商争论事实,根据少数人遵从多数原则作出裁决。仲裁庭下达裁决后,必须制作调停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五)调停或裁决的执行阶段。仲裁调停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在法定起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的调停和裁决,当事人双方觉执行。三.申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活动。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人的主要法定维权渠道包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2、目前,两个程序各有不足:(1)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必须出庭作证。办理比较麻烦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诉讼能力不强,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通报投诉,可以避免出庭诉讼的疲劳,成本低,但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这种事件时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不足,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困难。执行困难的现象非常突出。
劳动仲裁的组织形式:《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劳动仲裁应依据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如下规定: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辨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5、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6、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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