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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规定是怎样的,首先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
以下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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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所扣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二。 2、如果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为扣税的,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其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税的申报表。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帐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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