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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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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一、扣除义务人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社区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人用户等个人,是扣除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二、寻找扣除支付范围扣除义务人员向个人支付以下收入,扣除支付个人所得税:(1)工资、工资收入。(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收入。(4)报酬收入。(五)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6)利息、红利、红利收入。(7)财产租赁收入。(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收入。(10)国务院财政部门决定征税的其他收入。三、注意:(一)扣除义务人员应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扣除税证明书,向纳税人扣除税款。非正式纳税证明书,纳税人可以拒绝。(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当月没发工资也要申报,可以零申报。 如果只是因为资金问题没发,可以先申报交税,工资暂欠。 如果工资数额未定,就先零申报,到发工资时,把前面月份应交税的工资额并入发工资当月一并申报即可。
第三条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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