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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
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中国何时征收遗产税还未确定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不用交税,只需要一些手续费即可,基本没什么费用如果是生前就将房产转到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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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财产,已经明确不需要纳税。至于其他财产是否需要纳税,还处于争论状态。首先,很难掌握真实财产,导致遗产数额无法明确。其次,遗产税的起征点还没有落实。
遗产税立法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遗产税立法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纳税义务人 总遗产税制,理论上的纳税人为被继承人。各国通常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遗产税的具体纳税人。遗产税是一个国际性税种,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也应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参照已有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应对其在我国境内外的全部遗产缴纳遗产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仅对其在我国境内的遗产缴纳遗产税,负有有限纳税义务。我国遗产税的具体纳税人包括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和遗嘱管理人。 2、征税对象 确定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注意借鉴世界各国关于遗产税征税对象的通行规定;二是要立足国情,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现状,以保证征税对象设置的合理性。按照上述要求,我国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应设定为财产所有人或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例如银行存款、交通工具、生产资料、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有价证券、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此外,由于我国目前还不宜单独设立赠与税,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通过赠与方式逃避遗产税,我国在未来的遗产税立法中应将被继承人生前一定时期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额列入遗产税征税对象的范围之中。 3、扣除项目 为了体现税收的公平合理,确保遗产税立法政策目标的实现,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遗产税法律制度中应规定必要的扣除项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扣除项目具体包括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墓地费;公益捐赠;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合法债务;合理数量的生产经营性遗产;配偶继承以及其它扣除。 4、起征点 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调节社会分配,缓解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冲突,因而在遗产税立法中都规定了一定的起征点。为了充分、合理地对高收入阶层进行调节,在我国的遗产税法律制度中规定适当的起征点。确定遗产税的起征点应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前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并考虑到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以及由此造成的人们对于贫富标准认识上的差异,我国遗产税初征阶段的起征点应在80万-120万之间,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高起征点,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在此范围内调低起征点,同时该起征点也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时加以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减少遗产税征管阻力。
中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还存在以下一些困难:一是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二是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三是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在3月2日发布的报告认为,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和房地产调控产生联动效应。通常遗产中不动产都占有较大比例,在我国近年房地产过热的情况下尤为如此。若遗产税改革推出,则会对富有人群以房地产形式积累财富的热情降温,有利于抑制资产泡沫化,促进房地产价格合理回归。遗产税征管以资产核查为基础,而不动产又最为显化。因此,遗产税改革有利于和房地产调控政策产生联动效应,取得综合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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