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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单位当时的部门现在没有了,我应该找谁理论。 以前的正规单位在撤销一个部门的时候往往会有文件指明原部门的工作由什么部门交接,这个新部门也可以找,如果实在找不到这个文件,没有新交接的部门,那你就找这个单位就是。因为开发福利房并具体由一个部门负责,但是真正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这个部门,部门也承担不了责任,部门只是代表单位在履行职责,只能由单位承担。 问题二:对于单位的说法,是应该单位提供依据,还是要我来提供他们要的东西。 既然是买三楼的房屋,你们作为购买一方,只要提供三楼的买卖合同,就证明你们当时已经买了这个三楼的房子,如果单位认为三楼的房子已经换了2楼的全部产权了,那对方应该有证据,比如说重新签订了一份2楼的房屋买卖合同,表明三楼的一半换了2楼的全产权;或者他们能有证据证明他们把你们原有的购买三楼的合同和收据全收走了,等等。 但是事实上,你们现在能提供三楼的合同与收据,就证明当初二楼的全产权的办理与二楼没有必然关系。 因此该单位的说法不成立,这个证据本应由他们拿,但是相反你手上就反证,就是3楼的合同与收据,显然对方应履行该三楼合同。 问题三:20年前办理的合同至今是否有效,当时没有办理半产权证,我是否还能要回三房子。 20年前的合同是有效的,经过20年后也仍然是没有问题的,当时没有办理产权,并不代表20年以后就不能办理半产权,只要对方没有证据证明3楼的权益被置换到2楼了,那你们对3楼的权利就没有消灭,你自然有权要求你们正当的权益。对方如果不办的话,你可以起诉,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半产权的转让合同,办理一般产权的登记,并要求对方承担给你造成的损失。 四、补充说明。 1、3楼是否真实被置换到2楼的全产权了,你详细询问你母亲应该能得到结果。 2、此外,如果如单位的说法,既然把3楼的一半置换到二楼,那为什么还要补偿另一半的钱呢?这里有比较模糊的事实。 3、单位如果没有以前的管理部门,很可能是对方找不到有效的证据了,因此你和母亲只要手上有3楼的合同与收据,对方就可能“哑巴吃黄连”了。 4、对于单位拒不执行协议的,而考虑到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你们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的,可以找娄底市住建委投诉,要求协调处理。
根据《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㈠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㈡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㈣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若是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建议您咨询单位人事部门。社保参保缴费业务由地税部门负责,办理问题您可咨询地税:12366。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伤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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