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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 所列抵押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申请抵押权...
房屋抵押登记应提交的资料是: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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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申请抵押权登记,房屋抵押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需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属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属证书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登记记入登记簿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建筑用途等具体信息未明的,须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5、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6、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7、属于“合作建房”类的房屋出租,须提供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8、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的,须提交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提供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10、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无办理延期,则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并要求合同附加因政府拆迁、改造或收回土地,该合同自动失效的条款(住宅用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视为自动延期)。
如果您的房屋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抵押权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说明:1、如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有效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2、抵押房屋所有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抵押的文件或证明;抵押房屋属国有资产的,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文,其他单位需出具有权处置资产的证明材料;3、若有共有人,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及其身份证明,共同申请;4、若抵押房屋属于非住宅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书;5、若申请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在工作人员面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6、若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登记的,需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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