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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
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提交的资料1、当出租方为个人时,应提交有效的房产证明材料和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当出租方为单位时,应提交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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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出租房屋的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三份; 3、初始、转租、承租人变更登记备案的需填写房屋租赁申请表一份; 4、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5、已完工交付使用,但还未销售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供土地使用证、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开发商的书面保证(租赁期间如发生纠纷应负法律责任); 6、企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应提供单位法人(加盖公章)的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如委托下属企业或他人代为出租管理的,应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出租管理的委托书,受托人方可以自己的名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7、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委托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受托人愿意负法律责任); 8、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没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时,来办理登记手续的共有当事人应书面保证,在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愿负法律责任); 9、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应提交书面通知承租人复印件或出租人的书面保证; 10、转租的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持租赁合同及自己一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应予受理。
办理房租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若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还应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2、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如果属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委托出租的,应提交委托合同;代理出租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3、承租人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自己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个人,应当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个人,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者认证的登记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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