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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迟迟不执行建议到法院去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
子没结,不仅当事人着急,法官也着急。尤其到月结案,季度结案,半年结案,年结案的时候,法官也是抓耳挠腮恨不得都把案子结出去。法官作为人也会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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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可以向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分管该案的副院长或者院长反映。2、认为法官拖延办案,必须先了解法官是否拖延办案,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案件在正常审理期限之内,办的快与慢,都是不构成拖延办案的。3、还要了解被告是否找到,或者说应当向被告送达的法律文书,被告是否已经收到。本案是否需要鉴定,被告是否已经申请鉴定。这些都是案件可能会延长审理时间的法定理由,法官是没有办法避免的。或者说案件延长审理,不是法官的责任。4、现在全国法院普遍案多人少,加之进行审判管理及绩效考核,所有案件都进行内部网上流程管理,法官没有一个会拖延办案,想拖延,庭长、分管院长不同意,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催促、通报,如果超过审理期限,还会进行处理。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 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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