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按担保金额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
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出售财产,按照职权对财产进行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未来判决生效后的顺利实施。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紧急情况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起的保全,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但有争议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损失或者其他危险,法院可以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由申请人垫付,败诉方承担。
您遇到什么法律问题了吗?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6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242人已浏览
1,4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