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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费用如何收取

2021-12-01
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出售财产,按照职权对财产进行的保护措施,以保证未来判决生效后的顺利实施。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紧急情况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起的保全,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但有争议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损失或者其他危险,法院可以根据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担保费用由申请人垫付,败诉方承担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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