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首先,从先予执行的概念及其立法目的来看。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判决效力发生前,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其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先予执行,是相对于依据生效判决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而言的。通常情况下,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应由判决来加以确认,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加以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但是,案件的审理是需要时间的,尽管有“及时审理”的原则要求和明确具体的审结期限,也难以做到数日即毕。因此,为了使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或使其生产经营活动不至于完全陷入停顿状态,就有必要确立一种应急措施,以应急需,先予执行便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上的燃眉之急,从而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其次,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章节安排来看。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先予执行裁定书是否需要立执行案件,只在第九十七、九十八条条文中规定了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是案件审理进程中的中间裁定,是审判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审判程序的一个环节,不能单独将这一措施拿出来另外立一个案。所以民事诉讼法将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规定在第一篇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这一章节中,而没有规定在第三编执行程序中。最后,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来看。先予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从其内容上看,先予执行的效力是送达后立即执行。无论从先予执行的立法目的还是从其内容来看,先予执行的意义在于“应急”、“立即”,如还需做执行案件立案后再强制执行有悖于其所设立的意义。综上所述,我认为先予执行裁定书不需再立执行案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61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