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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如下,《关于工商部门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
虚假宣传算不正当竞争,因为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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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虚假宣传认定不正当竞争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与旧法相比变化较大,有着丰富的内容。 (一)明确提出了“商业宣传”的概念 旧法使用的是“虚假表示”“虚假宣传”的表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表述,明确提出“商业宣传”的概念。 (二)将“虚假表示”“虚假宣传”条款合并 旧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于“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第六条纯化为对商业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去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将此种情形并入第八条虚假宣传行为中,统一法律适用。而且,新法没有再规定“在商品上”“广告”和“其他方式”之类具体的宣传方式,因为现实中的宣传方式无非就这些。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的处罚: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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