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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原则上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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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判断应按照市场交易观念,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型,对能够购买及决定购买某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划定不同的范围。一般商品或服务以一般大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为准,专业性产品则以相关大众之普通注意力为准。例如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媒上宣传,判断非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否虚假应以普通患者的认知水平为准;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期刊上宣传,判断处方药的广告宣传是否虚假则应该以医生等专业人士的认知水平为准。
关于虚假宣传定性为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可知,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案这种虚假宣传的形式难以通过量化的方式确定其广告费用,进而使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对其进行处罚的具体数额。其次,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选择适用的权力。被上诉人结合具体情形选择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虚假宣传认定不正当竞争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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