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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为破产债权异议诉讼的主...
债务人对债权人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处理方式是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然后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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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破产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4、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6、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12、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二)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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