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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异议复核申请怎样写

2022-08-02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4、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6、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12、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二)不需要申报的债权 涉及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劳动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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