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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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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均否定了无独立请求第三人享有管辖异议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常有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确认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而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发生,有学者认为应将此中情况下的原告赋予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所以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睁大双眼,不要选错法院。(二)管辖权异议既可以是对地域管辖提出的,也可以是对级别管辖提出的,但是法院对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1)地域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级别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明确宣告:“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提出了答辩状,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1)二者同时提出;(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早于答辩状提出;(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晚于答辩状提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申请只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而不论它是在答辩状之前、之后还是同时提出,它都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期限的规定,法院都应当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理由如下:(1)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的条件、管辖的确定、当事人变更、追加当事人、期间问题等等,他们首先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然后才进入实体问题的审理,处处透露着程序问题优先于实体问题的解决的信息。那么,在管辖权问题上同样应该应该遵守这样一条精神。(2)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公正价值的要求。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们要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确立程序参与原则,而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那么反映在管辖问题上就是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权提出异议。另外,民事诉讼法确立“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管辖一旦确定,则不因其他原因的出现而变更法院的管辖,既然管辖问题可以影响到被告的诉讼权利的行使,那么就应该给被告参与确定法院管辖的机会。所以,既然法律给当事人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限制,那么被告只要是在这一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应该首先处理这一程序问题,而不论他是否已经提出了答辩,是否已经对案件的实体部分进行了答辩,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在
一、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仲裁委的管辖范围: 1.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3.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二、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0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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