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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管辖权异议应该注意哪些

2021-04-01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诉讼实践中,通常是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由于原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大多为自己主动选择特定的法院,因此不应发生管辖权异议的问题。1990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均否定了无独立请求第三人享有管辖异议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常有原告误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法院确认管辖权异议成立或者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而依职权移送其他法院的情况发生,有学者认为应将此中情况下的原告赋予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所以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睁大双眼,不要选错法院。(二)管辖权异议既可以是对地域管辖提出的,也可以是对级别管辖提出的,但是法院对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1)地域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级别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明确宣告:“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反审判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提出了答辩状,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形:(1)二者同时提出;(2)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早于答辩状提出;(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晚于答辩状提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申请只要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而不论它是在答辩状之前、之后还是同时提出,它都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期限的规定,法院都应当对管辖权问题进行审查。理由如下:(1)首先我们来看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的条件、管辖的确定、当事人变更、追加当事人、期间问题等等,他们首先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然后才进入实体问题的审理,处处透露着程序问题优先于实体问题的解决的信息。那么,在管辖权问题上同样应该应该遵守这样一条精神。(2)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实现诉讼公正价值的要求。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我们要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确立程序参与原则,而程序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当事人必须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那么反映在管辖问题上就是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权提出异议。另外,民事诉讼法确立“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管辖一旦确定,则不因其他原因的出现而变更法院的管辖,既然管辖问题可以影响到被告的诉讼权利的行使,那么就应该给被告参与确定法院管辖的机会。所以,既然法律给当事人规定了提出异议的期限限制,那么被告只要是在这一期间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法院就应该首先处理这一程序问题,而不论他是否已经提出了答辩,是否已经对案件的实体部分进行了答辩,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从而保证诉讼公正价值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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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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