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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明文件名称。(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
管辖异议申请:XX县人民法院:原告赵XX起诉被告宋XX贷款纠纷,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对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申请人早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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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劳动仲裁) 申请人: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XXX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XXXXX。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
一个范本: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勇、男、汉族、现年46岁,现住吐鲁番广汇文化园小区10号楼二单元202室。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吕建国以借款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05年5月25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但是,该案应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据原告吕建国所述:借款系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履行建筑工程合同中发生,被告游德刚为借款业务的委托代理人,承担义务的主体应为吐鲁番地区鑫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勇、游余林和薛怀礼。那么,根据吕建国所述,本案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吐鲁番市,合同履行地也在吐鲁番市,四名承担义务的主体住所地均在吐鲁番市,因此,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根据原告吕建国所提交的证据,该民事关系发生在吐鲁番市,且被告均在吐鲁番市,由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但现本案原告并未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据上,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即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米泉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2005年6月6日 此案经申请,法院裁定移送吐鲁番市人民法院审理。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xx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xxxx年x月x日的所谓,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实际上是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中争端解决的条款。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再次,根据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按照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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