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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轩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空港工业园金闻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杨亚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因詹必跃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事...
管辖异议申请:XX县人民法院:原告赵XX起诉被告宋XX贷款纠纷,贵院现已受理。申请人认为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对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申请人早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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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时提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批。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电话:申请人因***起诉离婚纠纷事件,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交*******审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孙某于19xx年上半年被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住在xx中心某号楼某单位的某个房间,申请人不住在海淀区一年以上,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伪造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时提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批。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贵院依法将本案转移到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定。此致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 年 月 日。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xx申请人因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首先,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xxxx年x月x日的所谓,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x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实际上是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交给xxxx有限公司,用于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不仅被x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签订的中争端解决的条款。其次,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再次,根据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x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x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按照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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