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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调解结果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
1、法律分析: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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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派出所处理结果不公,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向该派出所所属分县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市局)提起行政复议。 (2)向所属分县局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3)向该分县局所在地区、县的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派出所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派出所所在的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派出所所在的上一级公安部门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立即到派出所了解情况,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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