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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分公司倒闭后,能否寻求总公司协助?

2024-11-24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中,由于该分公司已被正式注销,因此它的劳动仲裁主体资格已经消失,无法继续以分公司为主体进行劳动仲裁。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分公司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地位,因此所有与之相关的民事责任都将会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完全有理由将总公司作为仲裁的被申请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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