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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法律对"新证据"有如下要求:(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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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由于对哪些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不明确,因此,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或者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扩大了案件的损失,也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是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当事人也不公平。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办案的审限有着明确规定,对当事人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却导致人民法院许多案件难以在审限内审结,社会各界及案件部分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对举证要规定时间限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可以要求开庭审理,但是否需要开庭审理应由合议庭来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合议庭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可以的。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功能在于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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