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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1、你单位关于上满两个月才发放第一个月工资的支付工资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强行性规定,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了...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月实际收入水平课税,对其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 (1)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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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没有签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把这四个月的工资在发一次。如果单位没有给你上保险还可以要求给你补交这几个月的保险。还有加班费,法定一天上班八小时,一星期40小时,超出部分都要按加班计算,周六日加班时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上班就是三倍工资。比如你这月加了四天班,计算方法是:其本工资除以21.75后是一天的工资,用一天的工资乘以4再乘以2就是你这月的加班。
用人单位第三个月发第一个月工资的,那么第二个月的工资仍然拖欠,属于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不是年薪制就不合理了,属于拖欠工资,是违法的。如果是年薪制是可以的。多个月的工资一次发放,在当年中发生的,应分月制表,财务上要按月提取工资,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年薪制情况下,你6月支付1-6月工资可摊到6个月计税,7月补缴6月当月的税款。次年初补缴1-5月的税款。但是一般单位目前实行的是月薪制,也就是说上月收入下月缴税,而且是全额缴税。比如你6月收入无论发几次,发的是几月至几月的工资,只要实际是在六月发放和做账的。就应该在六月按个税计算方法累计扣税,到7月统一纳税。如果7月不足额缴税,到8月税务局方面就会产生滞纳金和利息。年薪制单位需要向税务局申请,如果是按月缴税的话,你个税仍然不能分为2部分计算,应将当月收入合并计税。申报在7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标准是实际发放月份,只要你一个月份发放的工资额超过2000元,就必须扣缴个税,不管你实际是发了几个月的工资。个税在申报方式上只分为年薪制和月薪制,两者的区别在于年薪制是每月预缴个税,到次年初进行全年收入的汇总计算,对全年里每月预缴税款进行多退少补。也就是说每月预缴税款不足,关系也不大,次年初补。纳税,即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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