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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别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如下: 1、寻衅滋事罪的毁坏财物只是手段,犯罪行为通常没有确定的犯罪目标,表现在犯罪对象选择上的任意性,故意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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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标准问题 要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本文特指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首先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区分标准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人把是否出于流氓动机作为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第一,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来说,犯罪动机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首先必须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具有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据以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具有这一功能,便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同的犯罪动机虽然对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起到促使或延缓的作用,但犯罪动机不能决定行为的方向,对决定行为的性质没有意义。因此,犯罪动机在任何情形下也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它也不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而仅仅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第二,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刑法并没有将出于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第三,什么是流氓,什么是流氓动机?本身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们本身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没有一个内涵具体、外延清晰的界定。把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恐怕难以让人信服。
1.侵害客体不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是全体社会成员所组成的生活共同公共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 2.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其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3.发生场所不同。寻衅滋事罪发生场所具有公开性和非特定性。故意毁坏财物罪为避免其行为被阻扰,往往都会选择比较隐蔽的场所和不易被发觉的时间段。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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