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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2022-07-21
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标准问题 要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本文特指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首先要探讨的一个问题就是区分标准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人把是否出于流氓动机作为区分两罪的重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第一,从犯罪构成理论的角度来说,犯罪动机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因素,首先必须对决定行为的性质具有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据以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具有这一功能,便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动机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不同的犯罪动机虽然对行为人达到犯罪目的起到促使或延缓的作用,但犯罪动机不能决定行为的方向,对决定行为的性质没有意义。因此,犯罪动机在任何情形下也不能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它也不具有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而仅仅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第二,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刑法并没有将出于流氓动机作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第三,什么是流氓,什么是流氓动机?本身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它们本身也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没有一个内涵具体、外延清晰的界定。把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恐怕难以让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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