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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借款人逃跑不构成诈骗罪,属于经济纠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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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全村人的力量,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信访。涉及的,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警。造成相应的财产人身损失的,可以系那个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 刘某系某乡农行营业所的主任,由于经营建材生意急需资金,遂找到聂某,告知营业所缺周转资金,要向其借款20万元,月息按10‰计算,年底即可归还。2010年3月20日聂某将20万元存入刘某的个人存款帐户,当日,刘某出具一份借据给聂某,并盖有某乡农行营业所的公章。得款后,刘某将该款用于经营建材,还款期限届满后,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刘某无力偿付借款。 【分歧】 对于刘某在借据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评定及处理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本案中刘某并未构成犯罪,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由聂某向法院起诉某县农业银行。刘某告知聂某是银行向其借据,且又加盖了公章,应视为职务行为。聂某与农行之间的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应属无效,按无效合同处理,应由银行赔偿聂某2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第二种意见也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刘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由聂某起诉刘某和某县农业银行,由刘某承担清偿责任。银行由于存在管理上的过错,致使刘某在借据上盖公章,应承担过错责任,即应对刘某无力偿还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占用利用公章借来的资金,其行为是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为:刘某利用公章借取款项后,农行就负有按约定将借款及时归还的责任,所得的借款应视为农行的公款。刘某将该款用于经营建材,属挪用公款进行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而且数额巨大,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故前二种按民事纠纷处理的意见是错误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使用权及财经管理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也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故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济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经济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不同,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是指经济主体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因签约、履约而产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经济诈骗则纯粹是把合同当做诈骗的一种手段。现实中,经济诈骗与普通的经济合同纠纷往往很难区分,这主要是由于诈骗者采取了经济合同的伪装形式而使其主观意图难以把握。 欺骗罪认定: 1.主观方面,其有欺骗的故意,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实现,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3.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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