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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又不搬迁的,可以由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是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来拆除房屋。遇到...
房屋拆迁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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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最终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注意区分补偿协议和决定。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签订合同期间达不到协议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以对此进行复议和诉讼,否则一旦到期,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拆迁。一旦房屋被拆除,提高拆迁补偿的可能性非常小。必须把依法维权工作放在首位,避免被司法强拆。
另外,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裁决后仍然不能就补偿达成一致的,方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强拆。由于北京市政府明确规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其拆迁流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基本相同,都是要经过评估、裁决、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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