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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来的规定。 发生补偿的情形主要是: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合同;用人单位破产或停业等情况终止合同;任务完成而终止合同;还有未签劳动合同不满一年,劳动者又不愿签而终止的。 补偿金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者已不能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补偿金。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X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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