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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一般为多少

2021-10-15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出资股东公开表达出让意图并正式通知出让条件时开始计算。其他股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经过合理期限不主张购买,应认定放弃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的起算是相对于既定条件而言的。每当转让出资股东确定更优惠的转让条件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必须重新计算。也就是说,转让出资股东后与第三方的转让条件相比,事先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更优惠的情况下,其他股东原本制定的不购买表明,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知道出资转让条件后的合理期间也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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