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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的相关内容 1、此时的期间起算点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 实践中,在转让人转让其享有...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五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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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利,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强行转让负债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处的“20日”为除斥期间,逾期不行使的,该优先购买权归于消灭,自该权利派生出来的诉权也归于消灭,人民法院可以将负债股东的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给申请执行人。 (2)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出资,意味着其在作出同意决定的时候,放弃在一定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为对外转让出资,亦即不向其他股东进行内部转让出资。其他股东如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意欲购买,应当作出不同意对外转让的决定,并进行购买,反之可以推定其不愿购买。 (3)行使期间的起算是相对于既定条件而言的。每当转让出资股东确定出一个更为优惠的转让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就应当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转让出资股东事后与第三人的转让条件较之事先通知其他股东的转让条件更为优惠,则其他股东原先作出的不购买表示,对其优先购买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转让条件后的合理期间内享有优先购买权。 (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的义务履行期限是重合的。如果把从得知购共条件后到转让出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期间单纯地视为拒绝履行购买出资义务期间,将导致其他股东因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态度不同,而使各自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不一致。
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2、如果发包人拒绝付款,承包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债权,对于拍卖所得的款项,承包人有优先求偿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风险提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协议折价前提是承、发包双方达成合意。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期限应按照合同约定,若未约定权利行使的期间,其行使期间为出租人继续出租租赁标的的合理期间。原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招租通知之日起至收到招租结束通知之日的这段期间都在“合理期间”内,是否可以延长至收到招租结束通知之日后的几天内,应当依招租方式等的不同而具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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