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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其法定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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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委托的备案应以委托机关名义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行政处罚,应当备案审查: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个人在500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元以上的; (二)对经营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罚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三)拆除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个人在50平方米以上,单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 (四)其它应当备案审查的重大行政处罚。 具体备案方式如下: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行政委托应以委托机关名义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以及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委托人(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工作单位(住址): 职务: 委托事项:办理()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权限:□代为提交、更正、补充盛情资料: □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代为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询问并予以答复;□代为行使、履行与本许可事项相关的其他权利和义务。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注:委托人为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受委托人在委托权限内签署的有关文书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2015年08月18日至2015年08月31日/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的签字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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