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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如何备案

2020-06-03 39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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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各地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不同,具体参考各地行政规范。以河南省为例: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法律依据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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