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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机构缴纳水、电、气、煤等公用事业费用,参照中小学校缴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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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教职员工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员工,财政部门应当给予经费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参照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标准自主聘足教职员工。
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机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并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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