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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一)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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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者没有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虽然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二)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三)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劳动者的利益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而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逆向派遣是形象说法,不是法律用语。是指劳动者已经有工作,但用人单位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成为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的第三方。事实上,这是一种以劳动力派遣为名,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者说是反向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假派遣。劳动者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人为地将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一系列问题,如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员工的工资不同,无法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一)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二)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三)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特点就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的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它突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实际用人单位只负责对派遣员工的使用和使用中的岗位管理,原则上不负责任何人事管理; (2)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双方签定派遣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约定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和保障; (3)用人单位不和派遣员工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派遣员工的通用培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绩效考核等日常的HR管理; (4)被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聘用的员工,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5)派遣单位通过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包括派遣员工工资、社保、福利、管理费等各项费用,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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