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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而离婚经济赔偿是在夫妻一方存在过错时,离婚应该给予无过错方民事赔偿的制度。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严格来说,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照工作年限来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针对部分高收入人群,在经济补偿金计算时有所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不过,针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不受无固定期限因素影响的员工来说,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有一次选择是否续约的机会。如果不续约,可以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基于上述规则,设想提前结束合同时,显然有一个替代方案,可以与员工协商。这个替代方案是:员工不用来上班,劳动关系提前结束,但是公司支付剩余未履行月份的工资,同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到期的经济补偿金义务。以你问的事件为例,劳动合同还有4个月才到期,公司支付给你4个月工资,加上依法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换取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有些人问,既然公司又要支付工资,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还不如让此人做到合同到期呢。这样的说法没错。不过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各方的利益要求有所不同,还是可以达成协商一致的。比如,员工工种比较吃香,很容易找到更好的单位,那这样他可以在这4个月里享受双倍工资,社保也不损失。对于公司来说,有些员工不在公司要比在公司更好,省得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同时公司省了4个月的社保成本,也是一笔不小的节约。所以,这种方案是个案,针对特定情况而设立的,有其合理性。不能对广大人群普遍适用。
1、劳动合同中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的税前工资支付。 2、劳动者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属于税前收入,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确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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